系列贷款纠纷:借款人伪造贷款公章,煤炭公司被判数亿元债务

系列贷款纠纷:借款人伪造贷款公章,煤炭公司被判数亿元债务

直到法院开始执行这条法律,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高头峪李五星煤矿(以下简称李五星煤矿)投资人韩震才得知,自己和该矿在自己“缺席”的情况下被法院仲裁判决,并欠下数亿元本金和利息。图为涉事李五星煤矿。本文中的所有照片均由受访者提供。后来,韩震得知,呼和浩特市金安小住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小住宿”)正在以被告李五星煤矿和本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下,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裁决,要求他们对两笔贷款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而这两笔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服务人正是李振伟先生。韩震对李占伟并不陌生。早在2013年,李振伟就向光大银行申请6000万元要素贷款,伪造李五星煤矿公章。经法院重新审理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李振伟等人分别被认定犯有诈骗贷款罪和诈骗贷款罪。 2018年之前,李章伟还是大叻旗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但他拥有多家煤炭企业。李振伟自2013年获得光大银行诈骗贷款后,2014年又以伪造印章的方式向金安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两笔贷款,其中李五星煤矿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导致双方长期纠纷。目前,煤矿李五星正在就金安小贷提起的两起贷款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民事监督。检察官要求对其中一起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并要求公安机关当局机构因涉嫌合同欺诈提起了新的刑事诉讼。检方向法院提出重审请求,但未参与诉讼。法院执行判决后才发现,他已被宣告负债数亿美元。 2018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李五星煤矿,表示正在对李五星煤矿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还款逾4000万元责任的贷款纠纷案件进行执行调查。这时,煤矿经理韩震发现,李振伟领导的公司与金安小金签订了两份贷款协议。 2014年1月27日,李振伟以浩福源公司名义开办金安小学,并申请贷款。 4000万元循环贷款由李五星煤矿提供担保。同年9月2日,李振伟先生再次向晋安小额贷款申请5000万元循环贷款,李五星煤矿成为共同借款人之一。由于这两笔贷款出现违约,金安小额贷款提起诉讼,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或裁定李五星煤矿负责担保和还款。本案涉案本金及利息总额达数亿元。韩震表示,他对这两件事并不知情。 “你们没有收到任何答复通知或司法传票,没有出席任何法庭听证会,甚至没有收到有关此案的书面决定。”律师依据后来取得的法律文件指出,这两笔贷款涉及李五星煤矿,李振伟是发起人。而这并不是李占伟第一次这样做。韩震对李占伟并不陌生。韩震说,2008年或者2009年,卡尔斯和李占伟结识了时任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的李占伟,创办了浩福源等多家公司,从事煤炭业务。他经常去煤矿卖煤,但还欠他们很多钱。 2012年6月4日,其表弟、时任李五星煤矿矿长的韩某陪同李振伟来到晋安小额贷款公司,并给李振伟一份“委托书”,向晋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贷款经双方无争议发放。此外,2012年8月,李振伟的四海公司以李五星煤矿的担保,从光大银行获得高达6000万元的贷款。 2016年1月5日,李五星煤矿突然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市中院”)资产保全裁定。原因是,2013年10月,李五星煤矿为达拉特旗四海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英银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提供抵押。贷款未按期偿还,光大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李五星煤矿也是被告之一。不过,韩震先生和他是负责人。该矿声称对2013年10月的这笔贷款并不知情。随后警方调查和法庭审理发现,李五星煤矿2013年10月未能为光大银行向四海公司提供的一笔贷款提供担保。虽然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负责人韩震的签名是李振伟伪造的,但该贷款是经过银行批准的。根据相关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振伟、帮助李振伟办理贷款手续的权云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非法融资罚款00元。宋某、时任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客户经理的张木强因非法借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述贷款最终被光大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李五星煤矿和汉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6月18日,李五星煤矿向大叻旗公安局举报,怀疑该公章被伪造并用于融资。 2021年4月19日,距离事件报案近两年后,大叻旗公安局决定对“李五星煤矿公章伪造事件”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催款通知书 2024年4月23日,大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关于“李五星煤矿有关情况”。通报称:“2013年8月、10月,犯罪嫌疑人李振伟在大叻旗树林兆镇通过小型假证件广告,两次伪造李武煤矿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产专用章、汉振公司名章。随后在2014年,李振伟在五星煤矿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7日与呼和浩特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较好担保合同》,此外还于2014年9月2日使用伪造的李五星煤矿公章和汉振公司知名印章为4000万元的《循环贷款合同》提供了担保。 5月10日与呼和浩特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签订5000万元循环贷款协议。2017年,李振伟先生使用伪造的呼和浩特金安小额贷款印章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李五星煤矿。大叻旗公安局的《通知》中还包含了三份李振伟先生的抓捕记录。记录中,李振伟先生在2013年继续向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时,希望韩振先生继续为他提供担保,但当时他与韩振先生的关系紧张。韩振先生承认自己拒绝了担保。李振伟先生随后伪造了官员的证言。诉讼文件显示,2014年向金安小额贷款申请贷款时,抵押物上加盖的以李五星煤矿名义的“公章”(4000万循环贷款协议)和联合融资协议(5000万循环贷款协议)加盖的“专用合同章”是伪造的,在这两起诉讼中,由于李五星煤矿及其管理人员没有伪造该4000万元的贷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2017)民中第70号民事和解书称,浩源公司欠晋安小财务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3774万元,李五星煤矿共同承担该债务。 2017年8月1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李五星煤矿循环贷款纠纷案,判决李五星煤矿等五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3993万余元。至于李五星煤矿为何被排除在诉讼之外,韩震聘请的律师透露,“缺席”庭审的细节比之前的恒大银行案还要奇怪。 70号案调解书材料显示,金安小财提起诉讼后,杜军律师担任李振伟所属浩福源公司和李五星煤矿的代理人。针对李五星煤矿的传票由李振威代表在法庭上签署我与李五星煤矿,最终与晋安小金达成和解。本应提交给李五星煤矿的民事调解书和补充判决书,却被提交给了“代理律师”杜军。 71文件显示,金安小金融提起诉讼后,本应发给李五星煤矿的法院传票上并没有韩震的联系方式,但在庭审过程中,其给其中一名被告人李振伟打电话,只是询问被告是否缺席。法院决定缺席审理,并对委托书是否有效作出判断。法院在新审中维持了原判,检方在发现案件71和案件70存在一系列异常情况后,要求重新审理,其中包括伪造用于封存贷款的公章,并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责令呼和浩特中院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法院判决支持民事判决71号,李五星煤矿不服,提起上诉。复审过程中,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公告称,2012年6月4日,李五星煤矿转让给李振伟,并出具了授权书,表示李振伟授权金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权力的条款一栏是空白的,说明它是长期有效的。因此,李振伟先生随后向晋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已构成明显代理行为,该笔贷款是李五星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李振伟也同意晋安小额金融公司的意见。双方均认为李五星煤矿应承担还款责任。李五星煤矿律师出具的意见书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业务终止。”尽管本案“委托书”中没有提及代理期限,但在2012年6月4日办理贷款后,委托书所述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代理业务结束。2012年授权李占伟借款时,该授权仅对本期贷款有效。无法确定另外,根据济南小额贷款的贷款流程图等证据,李振伟在2014年办理贷款手续时,并没有向所谓的李五星煤矿代理人李振伟办理新的委托手续,而是根据2012年提交的委托书办理了该笔贷款。该公司涉嫌违反贷款程序违反尽职调查义务,与李振伟就该笔贷款存在串通行为。本案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应停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审理。此外,在前述达拉特旗公安局对李占伟的讯问报告中,李占伟承认自己还伪造了2014年4月15日签署的授权书。授权书称,李五星煤矿已授权李占伟“独家代理一切业务”。授权书还附有大叻旗公证处的公证书,案号为(2014)埃大证内民字第659号。然而,2019年9月10日,大叻旗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称,该公证书系伪造。在审讯笔录中,李振伟说:“他应该签了韩震的授权书,还应该伪造公章。”但他并没有伪造大叻旗公证处的公章,也不清楚该公证书从何而来、由谁提供。李振伟还供述,2014年他收到金安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笔、第三笔贷款时,事后并未提供委托书。2012年,“第一笔贷款由当事人亲自签字,委托书当场出具,内蒙古新审高院于2019年9月10日从大叻旗公安局取得了大叻巴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但认为该证明所指主题不明确。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第659号公证书。文件显示,659是涉案的“权力”。与该事件相关,李五星煤矿向大叻旗公安局报案后,济南小金融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徐亚飞向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包括达拉特旗公证处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第659号公证书。蒙古高等法院作出驳回李五星煤矿诉讼的裁定,维持了原判决。法院认为,印章的真实性并不是判断李五星煤矿是否承担退款责任的唯一标准。考虑到晋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格审查以及李振伟与李五星煤矿、韩震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晋安小额财务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振伟具有代表权力。五星煤矿对原判决不服,继续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民事程序。 2024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 2024年7月11日,李五星煤矿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第70号民事调解书。法院还驳回了李五星煤矿的重新审理请求,称“印章的真实性不是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唯一标准”。 “这种要求不应是明显的代理行为,而是民法所禁止的‘自我代表’行为。”李五星煤矿律师赵军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除非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不得代表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李振伟先生受豪富源公司法律约束。他不仅作为代理人办理了这笔贷款,还以李五兴煤业为法定代表人。代采a原则上,矿山为其贷款或联贷提供担保,并与矿山本身建立合法的担保或联贷关系。李五星煤矿本质上是“负债累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造成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委托人利益的严重利益冲突。为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后,李五星煤矿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9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监督请求,并于2025年8月7日发出通知,通知李五星煤矿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伪造公章案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起诉,合同诈骗案也已向公安局立案重审。案件编号71日,法院驳回李五星煤矿要求中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警方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证明本案《循环借款协议》上加盖的李五星煤矿“专用合同章”是李振伟伪造的。 2024年4月23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出通知称,李五星煤矿的“合同印章”也系李振伟伪造,并盖在5000万日元的“循环贷款合同”上。不过,大叻旗公安局在通报中表示,“李振伟先生的行为涉嫌伪造公章,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如果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五年后不予起诉。因此,李振伟先生的行为涉嫌伪造公章罪。”官方印章。他已经通过了公司印章的伪造。不过,李振伟可能涉嫌信用诈骗或信用诈骗罪。”相关法律文件显示,2024年4月25日,大叻旗公安局以“起诉时效已过”为由,撤销了伪造公章案,没有对李振伟先生的“贷款诈骗或涉嫌贷款诈骗”进行进一步调查。法院向李五星煤业交付的文件我的签名是李振伟登记的,伪造公章的案件没有时效。”赵俊本律师提出,向贷款合同签订地公安机关报案后,2025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对汉珍发出立案通知书,认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因存在犯罪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上李章伟。当被问及煤矿李五星因伪造公章欠下数亿债务时,李振伟表示:“没必要说。” Luego colgó。工商信息显示,李振伟拥有大叻旗四海运输有限公司和大叻旗浩福源煤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册资本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 0万元。李振伟本人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2015年8月,浩福源公司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偿还债务300万元。兴趣。 2017年10月,豪富源公司违反产权申报,被赛罕区法院判处9.872,474.61元信息通信技术法院。 2018年4月,他因向济南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而被列为诈骗止赎对象。 20 2024年12月,浩丰源公司借金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两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违约人员。此前,李占伟已被法院拘留。缴费令已发出12次。 2025年8月,达特旗法院再次对李占伟发出限制令。 11月24日,本报联系新城区公安局侦查人员,获悉李振伟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石先生,事件正在调查中。 11月25日,本报联系到济南市零售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徐亚飞。徐先生表示,如果有任何信息,他会联系公安局,并补充说:“目前此事正在调查中。”ng 处理后,我不会回复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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